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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5部令修订通过,快来看看吧~

 

 

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开展修订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配套规章,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指导地方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施行,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属性判定和环境管理的精准性,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会议强调,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管理精准化、科学化、法治化的基础。编制《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标准化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扎实推进管理办法落地见效,做好配套文件制修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夯实标准管理工作基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有力支撑作用。
新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

以下是新旧名录修改部分:

 

正文修改

 

第一条:

2016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2019征求意见稿: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四条:

2016版: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2019征求意见稿: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正文删除及原因

 
2016版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2016版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删掉第六条和第八条的理由:
第六条规定的是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内容;

第八条规定的是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修改了2016 年版《名录》第七条有关术语的含义:

删除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删除理由:《名录》多次修订,其危险废物类别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危险废物类别已存在较大差异。

删除了第七条第(三)项中内容:“(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

《名录(修订稿)》现有类别的危险废物代码将保持不变,新增类别的行业代码将根据《名录》修订时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确定。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名录(修订稿)》共新增7 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分别为:

(1)261-184-11煤气化过程焦油分离器产生的焦油和含尘焦油。

(2)336-107-17金属或塑料表面处理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工艺;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工艺;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工艺;碳钢酸洗除锈工艺)。

(3)321-031-48铜火法冶炼过程湿法除尘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处理产生的砷渣。

(4)900-050-49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267-002-15、265-001-29、900-452-29 类废物)。

(5)900-051-49烟气、VOCs 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772-005-18 类废物)。

(6)900-052-49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7)900-053-49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

《名录(修订稿)》共删除了7 种危险废物,具体如下:

(1)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企业提出化学制剂生产过程不存在废母液和反应基废物。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72-002-02”的危险废物。
(2)由于有机卤化物类别众多,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描述过于宽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卤化有机溶剂已经包含在HW06 类别的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36-45”的危险废物。
(3)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已包含在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
(4)“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范围太大,与《名录》中很多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重复;另外,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的主要危险特性为重金属的毒性,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40-49”的危险废物。
(5)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甲醇空气氧化法生产甲醛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为纯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1-171-50”的危险废物。
(6)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危险废物。

(7)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三硝基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和红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即不属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另外,粉红水和红水的废水处理污泥已包括在废物代码为“267-001-15”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7-004-15”的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对15 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7 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8 种),具体如下:

(1)将废物代码为“272-004-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2-003-02”的危险废物中。

(2)将废物代码为“275-007-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5-005-02”的危险废物中。

(3)将废物代码为“900-403-06”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900-402-06”的危险废物中。

(4)将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

(5)将废物代码为“252-009-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8-11”的危险废物中。

(6)将废物代码为“252-005-11”和“252-006-11”的2种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4-11”的危险废物中。

(7)将废物代码为“321-027-48”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321-002-48”的危险废物中。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修订情况:

《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29种危险废物,在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16 种危险废物基础上,新增13 种危险废物。具体情况为:

(1)在《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新增13 种危险废物。其中,1 种危险废物为全环节豁免,9 种危险废物为利用或处置环节豁免,3 种危险废物为运输环节豁免。

(2)针对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医疗废物,增加了运输环节豁免;将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环节的豁免条件调整为“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或作为原料生产炭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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